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不同的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