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州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法律规定其他需要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通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每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