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主席团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自治州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
(六)提出选举和通过表决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会议日程;
(八)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九)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决定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十一)组织宪法宣誓;
(十二)发布公告;
(十三)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