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专门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地方法规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