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