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上位法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涉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和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的事项,以及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