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征求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