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复杂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隔次审议。
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案进行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结束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审议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