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