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属于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案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