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有效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