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九条有效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