焉耆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条有效鼓励下列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一)见义勇为,勇于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二)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三)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四)热爱公益,积极参与济困、扶老、救孤、助学、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五)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地方法规 ·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