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市级主要媒体上刊载,以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