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公共电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系统、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编号、站点、时间、票价等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