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