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发车间隔、票价等信息,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运营企业应当科学调度管理,在保障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运营车辆准点率和运行效率。

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中断运营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变更运营线路、停靠站点、运营时间或者暂时中断运营服务的,除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为保障运营安全等采取紧急措施外,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