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及其二元猪、三元猪分类标识制度,识别信息贯穿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全流程。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