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养殖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规范化生态化养殖,推广农牧循环、圈放结合等养殖模式,鼓励异地养殖,推动金华两头乌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一体化发展。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