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保证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的品质。

依法取得金华两头乌和金华火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权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名称、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