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