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报告、投诉和举报机制,并向社会公开受理方式。
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接到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报告、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报告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转送其他相关部门并告知报告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