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处置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并储备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撤离,采取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安全防范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区、县(市)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认为确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启动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