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督促解危通知书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对危险房屋采取封闭停用、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政府依法对成片危险房屋实施改造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暂时没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或者现实危险得到有效控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照法律、法规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开展民主协商,及时决定危险房屋解危具体事项。

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跟踪督促、指导、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其他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危险房屋的相邻权利人应当依法提供必要的便利。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