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人在承接查验过程中侵害业主利益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