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住宅小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小区内饲养犬只的,应当依法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戴犬牌,束犬链(绳)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犬只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养犬行为的日常巡查,提醒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犬只看管义务,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或者城市管理等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