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经营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