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动态监管,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核查驾驶员资质,并定期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公安机关比对,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信息比对结果。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