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并如实记录,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确保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其主要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道路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员驾驶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