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道路、桥梁等设施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由乘客承担。驾驶员应当向乘客出具通行费发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