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得转包经营,不得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不得使用他人从业资格证及其他证件;
(三)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五)按照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六)乘客携带行李时,主动帮助乘客取放行李;
(七)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八)按照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和标准收费,提供符合规定的车费票据;
(九)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按照乘客指定或者约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运营中不得拒载、议价、故意甩客或者绕道行驶,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十一)衣着整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安全行车,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十二)保持车身内外整洁,按时更换车内座套、头枕套、脚垫,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十三)卫星定位装置、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和应急报警等设备设施齐备完好且正常使用;
(十四)不得在公交站点前后三十米的范围内停车上下乘客;
(十五)发生运输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十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