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院校)与养老服务机构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基地,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