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六章 扶持与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养老建设,积极引导和支持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加快建立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养老服务产业,开发智慧养老服务产品,为老年人提供智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