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医养结合服务,并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