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服务第四十条有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医养结合服务,并按照规定享受养老机构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