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编制卫生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医疗卫生设施和养老服务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邻近设置。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