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书面告知收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老年人需要安置的,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