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同照料护理等级配备养老护理人员。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