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上门、远程支持介入的生活照料、常用临床护理等照护服务及其他服务。鼓励市场主体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