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应当全程参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街道(乡镇)办理移交手续。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