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市政府规章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对市政府规章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章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