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一年后,主要负责组织实施的单位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

报告实施情况,可以通过专题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书面报告应当同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