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就有关问题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介绍,进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重大分歧意见的,主任会议可以提出搁置审议或者暂不列入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