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人大代表全程参与立法机制,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专家顾问、地方立法研究机构制度建设,完善立法论证、立法听证、立法评估等制度,推动民主立法进程。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