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对该法规案已经提出审议意见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