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会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单位,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