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坚持“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原则,将商业街区、居住区、中小学校、大型医院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列为规划和建设重点,构建布局合理、供给充足、智能高效、便捷可及的城市停车系统。

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