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范和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推动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居住区停车自治和停车资源利用等工作。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