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的指导下按要求标准设置消防通道禁停区域,并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对违法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或者制止;对不听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地方法规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