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奖励机制,对获得等级的旅游民宿给予奖励。

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旅游民宿等级评定的宣传指导工作,支持旅游民宿经营者参加旅游民宿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旅游民宿等级名录。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