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已建建设项目未达到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但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除外:

(一)火车站、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城市公共交通枢纽;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集贸市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对外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地方法规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