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新制定或者修改的市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执法部门应当将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